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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不能为烟草利益“留口子”

 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《广告法(修订草案)》,规定可在烟草制品专卖点室内发布烟草广告,烟草制品生产者亦可向销售者发送烟草广告。“对于烟 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,只要留下一个口子,烟草业必然千方百计冲决堤坝,使烟草广告成为滚滚洪流。”对于零售终端不限制烟草广告的方案,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苏 省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沈进进表达了自己的担忧。
■烟草广告必须全禁
“如果烟草零售点不能放在禁止之列,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将流于一句空谈。”沈进进说,当前烟草业利用法律漏洞或监管空白,大肆进行烟草广告和促销,特 别是烟草零售点。此外,烟草企业还假借“社会责任”为名,赞助教育、体育、文化和其他事业,实质是在进行烟草营销,诱使更多人吸烟。
烟草制品专卖点包括专卖店、形象店、示范店、超市、商场、食杂店、便利店、报亭等各类公共场所。目前,全国的烟草零售点有540多万个,且这些零售点密集分布于学校周边。
全国人大代表、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陇德说,我国1994年制定的《广告法》规定的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仅限于“广播、电影、电规、报纸、期刊”5类传统媒 介和影剧院等4类公共场所。因此,多年来不但烟草户外广告、变相广告远未能禁止,且随着互联网、移动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的出现和迅速普及,烟草广告、促销 日臻泛滥。
沈进进说,在《广告法(修订草案)》二审稿的列举中,扩大、增加了所禁止的烟草广告的媒介、形式、地点以及所允许的烟草广告需要满足的条件。然而,二审稿虽有进步,却仍未能跟上法律和实践的发展需要。
“如果这个口子一开,将为工商管理部门执法带来无数矛盾。因为《广告法》禁止了室内、室外公共场所的所有烟草广告,但烟草专卖点是公众可以进入的公共场所,且无处不在。”沈进进说。
如今,世界卫生组织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在我国已生效9年。其中第13条明确要求,各缔约国应在《公约》生效后5年内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。(下转第2版)(上接第1版)
对此,代表委员纷纷表示,禁止烟草广告最佳也最有效的方法,只能是明确“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”,不能留有任何余地。
王陇德提出,在“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、促销和赞助”的前提下,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应增加以下内容:禁止户外设置烟草广告;禁止利用烟盒包装做 广告;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、公益、环保事业或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,或者以“品牌延伸”“品牌共享”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广告宣传和促销;禁止烟草企业以 任何形式冠名,进行烟草广告宣传和赞助活动;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,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。
■控烟立法要走出“画饼”困境
据了解,虽然《公约》在我国已生效9年,但履行《公约》的法律保障环境仍旧缺乏。《公约》第8条明确要求,缔约方应采取立法等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 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室内公共场所等接触烟草烟雾;第11条要求烟草包装采用带有图形警示的标识;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的危害。但到目前 为止,我国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无烟环境法律法规,尽管部分省(市)有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出台,但缺乏有效监督执行。
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所副所长杨金生特别关注二手烟问题。他建议,国家层面首先应尽快出台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,明确什么是公共场所,实行刚性执法,将控烟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考核挂钩,与单位一把手政绩挂钩,对控烟不利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。
记者了解到,目前除学校、医院、政府机关以外,企业单位、旅游景点、公园车站、公共交通工具、体育场馆、商场宾馆、餐馆酒店等公共区域仍未作为重点场所开展控烟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