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深入推进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,进一步规范烟草广告发布行为,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,根据《广告法》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》要求,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:

一、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

二、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
三、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
四、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、公益广告,宣传烟草制品(含电子烟)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

六、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、公益广告,宣传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
五、烟草制品(含电子烟)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、更名、招聘等启事中,不得含有烟草制品(含电子烟)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各烟草制品(含电子烟)经营者和广告市场主体要始终强化主体责任落实,自觉相关遵守法律法规。
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烟草、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(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)的监测监管,各大众传播媒介、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已发布的违法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、停刊、停播、停发。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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