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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银律师解读:非法生产、销售电子烟的刑事责任

本文作者系中银(深圳)律师事务所郑明伟、蒋玉彬。以下为正文:


2023年以来,国家烟草局对电子烟行业开启强监管模式,多地公开今日消息了对违法生产、销售电子烟的企业和零售主体的严厉打击行动。烟草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,一直是国家的重点监管对象。电子烟虽在成分上与传统烟草有所不同,但根据2021年国务院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,电子烟已被正式纳入了卷烟制品的监管范围。因此,从事电子烟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、运输和经营等过程中应当及时防范法律风险。


本文将结合实务判例,解读目前电子烟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,探究电子烟行业可能出现的非法生产、销售的责任承担问题。(本文所指的销售、运输仅指在境内销售以及运输电子烟的行为)


一、我国电子烟监管现状


我国电子烟现行监管框架采用的是“1+2+N”的模式,即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为根本、以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和《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 41700-2022)为基础、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。在该监管框架下,电子烟行业的准入、生产、销售、运输等重点环节都受到了严格的监管。